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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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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信用信息归集、报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群团组织的法定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提高信用目录数据覆盖率,确保数据更新频率,保证数据更新量,加强信用数据保障工作,现将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归集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用目录常态化的更新机制 
  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信用数据的采集工作,将纵向梳理本行业领域省、市、县三级信用事项,及时在汇集系统中调整更新信用目录作为常态化工作。目前仍在行业汇集系统中使用2015版信用目录的部门(单位),3月底前要停止使用,要按照《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7)》提供数据。 
  各市州、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横向梳理本行政区域两个补充清单作为常态化工作,及时在汇集系统中调整更新信用目录。 
  二、进一步健全规范信用记录采集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信用记录采集机制,通过完善业务受理和文书处理制度,从信用信息采集源头对信用数据格式进行规范,全面提高信用数据的质量。信源单位在受理业务时,要完善本行业的业务受理格式文书,严格按照《湖北省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技术规范》(鄂信用办〔20168号)要求,对信用主体的法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进行审核、采集;在下达各种决定文书时,要对文书中的关键字段信息,如:信息标题、决定文书号、决定机关、决定时间等基础数据项进行记录,并实现电子化储存。 
  三、统一信用信息的归集路径 
  当前,全省各行业、各市县信用信息汇集系统落地部署已基本到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用信息归集通道已搭建完成。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纵向到底”的原则,归集报送本行业领域的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市州县信用办要按照“横向到边”的原则,归集报送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41日起,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关闭“双公示”填报系统,省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部署,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双公示”信息从“双公示”填报系统报送平滑对接至汇集系统报送。 
  四、严格信用信息归集的时限 
  为确保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及时有效,市、县基层信用信息填报单位,必须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于3日内在本行业领域或本行政区域汇集系统中的完成信息填报工作;省有关部门必须将自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归集到的本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于2日内报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县信用办必须将归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于2日内报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中心必须将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到的全省社会信用信息,于2日内报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建立通报考核长效机制 
  从今年开始,省信用办将按月通报各地、各部门汇集系统建设和数据保障工作,重点是2017年版目录事项数据覆盖率、数据更新频率、每月数据增量情况等。每月的通报情况将抄送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及各市州人民政府,并作为年度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有关部门、市州县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比照省信用办的做法,建立本行业领域、本行政区域考核通报的长效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在系统内及时通报本行业领域汇集系统信用数据填报工作情况,同时将通报情况抄送省信用办和各市州信用主管部门。各市州县信用主管部门要综合管理本级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汇集工作,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结合省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按季度向本级政府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信用办报告有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执法工作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信用信息中心报送信用信息;对于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未履行报送、归集信用信息职责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履行信用信息归集法定责任义务,相关执法部门要将信用信息归集列为《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开展督查问责。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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