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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10-05-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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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共同修订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正式亮相。节水型城市应具备6个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

    这6个条件分别是: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重视节水投入,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新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除了设置基础管理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外,还设置了包括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在内的鼓励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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