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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草案更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 ;水电气累进加价制未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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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各界关注的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的制度,没有在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中出现。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三审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的名称,由之前的循环经济法更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上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为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应将该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部法律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草案二次审议稿删去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保留这一规定,有的建议仅对城市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予以保留。

  据介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曾发文要求地方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累进加价的一种形式),2002年国家计委等5部门发文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这一制度。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主要问题是,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现在,一些城市已通过提高居民用水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起到了引导居民节约用水的作用。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目前只有浙江等3省实行阶梯电价,遇到了实行阶梯水价同样的问题。对居民生活用气,目前各地都未实行累进加价,主要是因为生活用气消费弹性很小,实行累进加价作用不大。从调研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法律委研究认为,现在在法律中规定实行这一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运用价格机制引导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办法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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