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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26 作者: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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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市辖区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当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检查,建立城镇二次供水设备入网管理制度,强化二次供水设备产品与服务质量考核。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和价格管理。
规划、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或者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配套建设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为保障供水安全,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黄冈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另行制订)。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
第九条 老旧小区需增设、大修、更新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可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一并实施。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提供节能、节水设备和技术等方式参与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包含供水企业。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二次供水建设文件资料,并确保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后、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水质经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停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依法建设以及运行维护。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维修、保养水箱、水泵、管线、阀门、电气等设施;
(二)水箱的清洗消毒;
(三)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保证水压符合有关标准;
(五)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实施改造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计划并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暂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的,其运行、维护、管理由原运行维护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费用开支、设备更新改造费用应当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应有专人负责。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机制要求,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1] 
第四章 二次供水水质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月不得少于1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需向用户公布,并报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根据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技术规程》操作,清洗消毒完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主要水质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同时按要求将报表和图片资料存档备查;
(四)核定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检查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管理维护单位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抢修。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要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因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要及时告知用户,向市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满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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