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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宅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9-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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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计量行为,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所指住宅用四表,是指安装于住宅及住宅区中,用于计量收费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表(以下筒称四表)。四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四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首次强制检定(以下简称首检)。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规划全省四表首检网络布局和四表首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四表首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四表首检工作,依法查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中安装未经首检或首检不合格四表的违法行为。

  四、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构具体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中“四表”安装质量的监督。

  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中安装使用的四表的首检工作。

  六、四表首检程序和要求:
  (一)住宅用四表在安装使用前,由住宅建设工程业主单位或供方单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首检的申请。
  (二)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安排,承担首检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将申请首检的四表登记造册,对其“出厂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进行审查,然后对审查合格的四表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并做好检定记录;检定后,对检定合格的四表出具“检定证书”并贴上首检合格标志,经住宅建设工程业主单位验收后投入安装使用。首检合格标志不得与四表分离,否则检定结果无效。
  (三)四表首检的费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技术监督局鄂价费字[1997]第154号文“关于印发《湖北省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汇编》的通知”中的收费标准收取,承担首检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做到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

  七、未经首检或检定不合格的四表,住宅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不得安装;安装未经首检或首检不合格四表的,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部门不能作为计量收费的依据。

  八、承担四表首检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依法开展四表首检工作,执行首检任务的计量人员有违反《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严肃查处。对承担四表首检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授权证书停止其承担四表首检任务。

  九、本办法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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